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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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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5:01:13 来源:其它
重庆成考视频号
作者:毛老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6—2020)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重庆市巴南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6号)精神,按照“健康中国”“健康重庆”“健康企业”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2012年2月15日,区政府办《印发区安全保障型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2〕20号),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划。2013年5月20日,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巴南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巴南安委〔2013〕12号),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2015年4月29日,区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暨重点任务控制指标分解表的通知》(巴南安委〔2015〕12号),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了街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和宣教培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主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局面初步形成。

  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有340余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2014年,我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6226人次,全区接触职业病危害10059人,体检率61.9%。2015年5月,全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7.13万人,15.50万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48%。工伤保险覆盖率达81%。区安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科目前有监管人员3名,全区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至少配备1名职业卫生兼职监管人员;区总工会在国有、集体和国有转制企业设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配备了劳动保护监督员,在部分企业还建立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工会主席为成员;我区目前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巴南区疾控中心)。全区职业病防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一是传统行业职业病高发,新兴产业引起的职业病防治问题不容忽视。我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主要以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为主。由于接触人数多,危害重,新发职业病尤其是尘肺增多。同时,随着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既往较少报告的混合气体中毒、正己烷中毒、铬鼻病、苯中毒等时有发生,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报告病例呈现明显增多趋势。

  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多,且主要集中在防护能力较差的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其中,非煤矿业、制造业劳动者数量较多,职业病危害突出。由于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规模小和投资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用工形式复杂多变,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三是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力量薄弱。随着深化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从终生制转为合同制,复杂的就业形式、不固定的劳动关系形成了我市大量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频繁流动,加之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用于工艺技术改造、作业环境改善、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的投入不足,同时劳动者普遍职业病防护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导致大量的劳动者健康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镇街安监管理干部职业卫生工作专业知识严重不足,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是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补偿机制未完全落实。由于职业病的发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部分劳动者诊断出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这部分劳动者职业病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且维权困难。同时,有部分因罹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得不到生活保障救助,生活贫困,社会矛盾突出。

  “十三五”时期是我区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夯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强化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切实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实现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创新及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巴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及时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落实责任。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依法治理,强化监管。切实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快制(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急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提高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具体目标

  1.到2020年,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有关信息。

  2.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到2020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覆盖率达到95%。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到2020年,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制。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警示标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鼓励用人单位配备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2.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制度以及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逐步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4.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作业。

  5.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高毒物品作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和设备,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加强尘肺病防治。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工程防尘与个体防尘相结合的综合防尘措施,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展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矿山、水泥厂、冶金厂、陶瓷厂等。

  2.加强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电焊工尘肺、矽肺、苯中毒、铅中毒、锰中毒、汞中毒、噪声聋、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建立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4.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规范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设置,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督人员数量,加强监督人员培训,配备监督执法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每年4月的最后1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大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

  3.随着医保、医疗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研究通过建立尘肺病防治基金和职业病救助保障基金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慈善机构和人士开展对无生活保障的职业病患者救助,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应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本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决杜绝为发展地方经济而在职业病防治上“先上车后买票”,盲目引进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探索建立区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强化设备配置,提高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加大职业卫生能力建设,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与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在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总工会、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1.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医疗救治、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治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经批准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牵头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和普法教育。

  2.区安监局: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大力推进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3.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开展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工作。

  4.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5.区发改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6.区科委:将职业卫生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职业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职业卫生科技进步。

  7.区经信委:负责工业园区、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8.区民政局:完善社会救济制度,落实对失去生活保障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区司法局: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内容,并配合区卫生计生委搞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和普法教育。

  10.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区职业病防治执法工作,提供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咨询。

  11.区财政局: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12.区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督促其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13.区环保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4.区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5.区总工会: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其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6.区规划分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

  17.区工商分局:配合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一旦发现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及时通报安监部门。

  18.行业主管部门: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食药监分局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危害警示告知、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内容开展检查督查。

  19.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各镇街: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支持协助卫生、安监等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为卫生、安监部门提供本辖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企业(含个体作坊)名册及基本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要逐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针对本地区、本行业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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